两人以上联名购房入户
- 适用对象
- 两人以上联名在本市城镇地区购房但不属于近亲属关系的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
- 申请条件
- 两人以上联名在本市城镇地区购房,但不属于近亲属关系的,经共有人商定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 所需材料
- 未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检索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一般需共有人商定材料、产权证明、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以窗口告知为准)
- 办理流程
- 未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检索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按向住所辖区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办理
- 办理时限
- 市外迁入11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近亲属范围依韶府规〔2026〕1号第三十二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找到独立办事指南,未编造材料清单
乡村原籍回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适用对象
- 返回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申请条件
- 返回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原籍迁出情况,申请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材料(派出所掌握资料无法核实原籍情况的,需要核查村委户口底册等材料)
- 所需材料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必要时核查村委户口底册)、原籍迁出情况核实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以窗口告知为准)
- 办理流程
- 1.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原籍迁出情况;2.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3.公安机关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户籍材料后办理
- 办理时限
- 市外迁入11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市迁移当场办结
备注:落户乡村仅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成员资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认定(韶府规〔2026〕1号第三十一条)。另有试点乡村自有房屋入户情形(韶府规〔2025〕10号第八条):需核实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及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材料
回国(境)定居、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入户
- 适用对象
- 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
- 申请条件
- 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本市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 所需材料
- 未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检索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按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以窗口告知为准)
- 办理流程
- 未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检索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按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韶府规〔2026〕1号未规定时限)
备注:仅以韶府规〔2026〕1号第八条为据,未编造材料与流程
大中专院校新生户口迁移及毕业/退学/转学/辍学回原籍
- 适用对象
- 考取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
- 申请条件
- 公民考取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办理户口迁移。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应办理户口迁移,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 所需材料
- 未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检索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一般需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以窗口告知为准)
- 办理流程
- 未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检索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按向学校集体户所在地或原籍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 办理时限
- 市外迁入11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市迁移当场办结
备注:韶府规〔2025〕10号第五条: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后其户口在原学校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未找到独立办事指南,未编造材料清单
本市户籍市内迁移(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
- 适用对象
- 经常居住的地方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户籍人员
- 申请条件
- 经常居住的地方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的地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的地方,在户口簿和户籍档案上记录其他居住地址。迁往乡村地区的,按韶府规〔2026〕1号第十五条(投靠)、第十八条(大中专学生)、第二十四条(乡村原籍回迁)有关要求执行。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 所需材料
- 未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检索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一般需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址证明材料(以窗口告知为准)
- 办理流程
- 未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检索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按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广东省内已实施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一般只需到迁入地办理)
- 办理时限
- 属于本县(市、区)迁移的当场办结
备注:韶关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类证明(韶府规〔2026〕1号第一条)。未找到独立办事指南,未编造材料清单
退役士兵回原籍恢复户口、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宣告死亡重新出现恢复户口、弃婴入户
- 适用对象
- 服役期满未安置且原籍户口因参军服现役注销的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
- 申请条件
- 服役期满未安置的退役士兵,原籍户口因参军服现役注销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监护人可以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恢复;弃婴入户: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由该机构申请,公民合法收养的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公民私自捡拾抚养的经审查监护资格并履行信息采集、比对、调查等程序后审批
- 所需材料
- 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需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刑满释放:刑满释放证明书;宣告死亡重新出现: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弃婴:《收养登记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材料
- 办理流程
- 1.向原籍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2.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3.符合条件的恢复户口登记(私自捡拾抚养的弃婴需经采集人像/DNA、人像比对、打拐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组织寻亲等程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韶府规〔2026〕1号未规定时限)
备注:韶府规〔2025〕10号第十一条(2025年新增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情形)依据粤公网发〔2025〕775号《广东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操作规范(2025年版)》
随军家属入户
- 适用对象
- 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申请条件
- 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出具的家属随军批准文件,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 所需材料
- 所属部队出具的家属随军批准文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窗口告知为准)
- 办理流程
- 1.取得所属部队出具的家属随军批准文件;2.向驻韶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3.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入户
- 办理时限
- 市外迁入11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属政策性安置类入户。未找到独立办事指南页面,材料清单为根据条款及同类事项惯例说明,以窗口告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