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人才入户(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乡村振兴引进人才)
- 适用对象
- 在我市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以及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含入乡创业兴业人员、乡村振兴人才、回村任职人员)。
- 申请条件
- 在我市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以及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或公共集体户。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须提交)、居民户口簿;(3)属入乡创业兴业人员的,提交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属乡村振兴人才的,提交本人技能技术培训或等级证书、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属回村任职人员的,提交所任职的村委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4)迁入服务地区所在乡镇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的,提交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未设集体户的,可落相应公共集体户;(5)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情形的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到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户政窗口办结(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办理时限
- 未明确单列;参照广东政务服务网“市外迁入-人才引进”办事指南:承诺1个工作日,法定1个工作日。
备注:属于2024年新政新增的乡村人才落户渠道;城镇地区人才落户见“城镇地区学历/职称/技能人才入户”。
城镇地区学历/职称/技能人才入户(含高层次人才、优粤卡)
- 适用对象
- 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人员,或者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
- 申请条件
- 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随迁家庭成员一并迁入。优粤卡(A/B卡)、清远市高级人才证、清远市乡村振兴农村实用人才证书等持证人才按人才认定材料办理。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须提交)、居民户口簿;(3)同户内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4)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人才认定材料;(5)符合在城镇地区近亲属投靠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登记户口情形的证明材料;(6)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工作单位同意入户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未设集体户或不符合落家庭户情形的,可落相应公共集体户;(7)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迁移。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到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结。
- 办理时限
- 参照广东政务服务网“市外迁入-人才引进”(清城区):承诺1个工作日,法定1个工作日。
备注:2024新政新增“城镇地区人才落户”政策,保障返乡创业就业人才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学历门槛放宽至高中/中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