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籍人员定居及留学人员恢复户口
- 适用对象
- 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归国华侨(含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台湾同胞;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因留学、探亲或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 申请条件
- 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或归国华侨(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台湾同胞(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我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因留学、探亲或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含高层次人才)可以在原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所需材料
- 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或归国华侨: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或《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婚姻状况证明、落户地证明、属高层次人才的高层次人才证明。台湾同胞:《台湾居民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婚姻状况证明、落户地证明、高层次人才证明。港澳同胞: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婚姻状况证明、出入境出具的证件收缴证明或证件遗失声明、高层次人才证明、落户地证明。留学恢复户口:本人护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原在汕户口档案底册、落户地证明、高层次人才证明
- 办理流程
- 1.取得国家、省公安机关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入籍/复籍批准文件;2.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3.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并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
- 办理时限
- 《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未规定统一时限;广东政务服务网同类市外迁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含高层次人才落户渠道。另有宗教教职人员入户(第二十一条)、刑满释放/假释回原籍恢复户口(第二十条)、收养子女入户(第二十二条)等情形
合法所有权房屋入户(购房入户)
- 适用对象
- 在本市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 申请条件
- 在本市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户口。合法所有权房屋包括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合法自建住房等。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具备居住条件的(商铺、公司办公用地、工业用地、车库除外),需提供在该房屋内居住登记信息(如“粤居码”)或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实际居住情况说明
- 所需材料
-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办身份证的本人无需提供、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产权人无迁移的需提供本人申请书及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市商品房预售契约乙本及契约收票及购买发票或银行抵押贷款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经国土/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房屋建筑许可证等)
- 办理流程
- 1.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2.公安机关核实户籍、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及产权材料;3.符合条件的办理入户登记(广东省内已实施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一般只需到迁入地办理,无需再到迁出地办理迁出)
- 办理时限
- 《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未规定统一时限;广东政务服务网同类市外迁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自2019年12月1日起汕头已将原“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二手房”两项入户规定合并为“合法自有产权住房入户”并取消附加条件,实现“零门槛”。现行细则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9日
大中专院校新生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
- 适用对象
- 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
- 申请条件
- 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学校学生集体户
- 所需材料
- 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属一站式迁移的提供迁出地户口簿)
- 办理流程
- 1.新生入学后向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2.提交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迁移证;3.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 办理时限
- 《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未规定统一时限;广东政务服务网同类市外迁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登记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不属于第九条所称“本市常住人员”,其亲属不能按直系亲属投靠迁入
市内户口迁移(结婚、离婚、住房搬迁、工作调动等)
- 适用对象
- 本市各区(县)居民在本市内迁移户口
- 申请条件
- 本市各区(县)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居民在本市内因结婚、离婚、住房搬迁(包括公有房屋租赁)、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户内人员可以随迁。居民在本市内由城镇区域户口迁入乡村区域户口,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投靠迁入;2.实际在乡村区域居住,且在乡村区域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市居民
- 所需材料
-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婚姻/住房搬迁(包括公有房屋租赁)/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2.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市内迁移登记
- 办理时限
- 《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未规定统一时限;广东政务服务网同类市内迁移事项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备注:因房产产权转移、拆迁等离开住所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常住人员,其户口可以登记在原住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及离退休干部安置入户
- 适用对象
- 经区、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军士、义务兵等退役军人,武警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经市委老干部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干部
- 申请条件
- 经区、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或经市委老干部局、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干部,本人及其符合规定的随迁家属可以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回原籍为条件回汕安置的退役军人,须在原籍地申请登记
- 所需材料
- 军官转业证等退出现役证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军人身份证(原籍退役军人复户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市委老干部/组织等部门的安置证明等入户材料、落户地证明
- 办理流程
- 1.经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老干部/组织部门批准安置并取得入户介绍信;2.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3.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 办理时限
- 《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未规定统一时限;广东政务服务网同类市外迁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属政策性安置类入户
随军家属入户
- 适用对象
- 经师(旅)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家属
- 申请条件
- 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可以在部队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所需材料
-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及军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落户地证明、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随军证明
- 办理流程
- 1.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2.向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3.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入户登记
- 办理时限
- 《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未规定统一时限;广东政务服务网同类市外迁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备注:属政策性安置类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