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居民定居及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入户
- 适用对象
- 经依法批准来惠州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申请条件
- 经依法批准来惠州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以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申请在惠州登记户口。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批准定居证明材料、入籍证书或复籍证书、办理户口通知、入户地址材料
- 办理流程
- 1.向拟入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窗口查验受理;3.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惠府办〔2025〕12号第十一条。跨境人员的户口处理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学生入学迁入学校集体户
- 适用对象
- 惠州市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招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 申请条件
- 入学时可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学校集体户接收意见
- 办理流程
- 1.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2.窗口查验证明材料、受理;3.核准后迁入学校集体户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惠府办〔2025〕12号第五条第一项。因到市外就读而迁出户口的原本市户籍学生,毕业、退学(转学)、休学(辍学)后可申请迁回原籍(第五条第三项)。
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 适用对象
- 原具有惠州市户籍的人员
- 申请条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军人退役回本市;2.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3.因出国(境)外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人员回本市;4.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5.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6.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查处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户籍证明材料、退役证明或释放证明或护照等情形对应材料、入户地址材料
- 办理流程
- 1.向原籍或拟恢复户口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窗口查验受理;3.核准后办理入户或恢复户口登记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惠府办〔2025〕12号第九条。“原籍”是指对市外而言,本市为原籍。
收养落户及收养救助人员登记户口
- 适用对象
- 本市户籍收养人依法收养的被收养人;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弃童)及其他应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未落户儿童;滞留超3个月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
- 申请条件
- 本市户籍收养人依法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收养人名下;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及法定由民政部门监护且未落户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在公办福利机构安置,并由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 所需材料
-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 办理流程
- 1.收养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窗口查验受理;3.核准后办理入户登记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惠府办〔2025〕12号第八条。该条依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调整合并了收养救助相关入户事项。
政策性安置入户(军队转业、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入户
- 适用对象
- 安置在惠州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官、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军士);驻惠部队军官、军士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按国家省市政策在惠州安置的其他人员
- 申请条件
- 1.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官、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军士)等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2.驻惠部队军官、军士的家属,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经部队批准,可申请迁入;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材料、部队批准随军文件、随迁亲属关系材料、入户地址材料
- 办理流程
- 1.向拟入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窗口查验受理;3.核准后办理入户登记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惠府办〔2025〕12号第十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能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