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复员、退伍落户及农村区域离婚后迁回原籍
- 适用对象
-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汕尾市农村区域因结婚户口迁出、离婚后需迁回原籍的人员
- 申请条件
- 军人转业、复员、退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我市农村区域因结婚户口迁出,离婚后需迁回原籍的,可以在原迁出地乡镇的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转业/复员/退伍证明、随迁亲属关系材料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派出所核查退役军人证明材料;3.审批后办理落户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汕公规〔2022〕1号第一条第(六)项、第六部分。严格办理城镇人员迁入农村落户: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前,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士兵退伍回原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期回原籍创业等原有迁移规定外,暂不办理其它新增迁移落户。
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居民及中国籍港澳高层次人才定居入户
- 适用对象
- 来汕尾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要求返回汕尾定居的原广东省户籍港澳居民及中国籍港澳高层次人才
- 申请条件
- 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办理户口通知》,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华侨回国定居,经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可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要求返回我市定居的原广东省户籍的港澳居民、中国籍港澳高层次人才,可凭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入户。
- 所需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户口通知》、《华侨回国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办理流程
- 1.取得相应批准证件;2.向拟入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3.查验材料后办理入户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汕公规〔2022〕1号第一条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跨境人员的户口处理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入学户口迁移
- 适用对象
- 录取为汕尾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新生
- 申请条件
- 录取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入学通知书》、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 办理流程
- 1.新生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2.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3.查验材料后办理入户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汕公规〔2022〕1号第一条第(八)项。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学生事项已在全国实行“跨省通办”。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择业期落实工作单位或回原籍)
- 适用对象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 申请条件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本地生源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期回原籍落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毕业证书、就业证明材料(落实工作单位的)、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查验毕业及就业材料;3.办理入户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汕公规〔2022〕1号第一条第(九)(十)项。高校和职业院校学生毕业事项已在全国实行“跨省通办”。
随军家属入户
- 适用对象
- 驻汕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
- 申请条件
- 驻汕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子女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随军入户。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文件、军人证件
- 办理流程
- 1.部队政治机关批准随军;2.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3.派出所核查材料;4.审批后办理落户
- 办理时限
- 未找到政府官方来源明确的办结时限
备注:汕公规〔2022〕1号第一条第(五)项。